用户章先生反馈称,亲戚家8岁男孩在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一游泳馆不幸溺亡,商家推卸责任拒不积极处理善后。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了解,这起悲剧发生在6月26日中午1时许。家属质疑,孩子溺水数分钟,未被游泳馆安全员及时发现,是造成这起悲剧的主要原因,认为游泳馆应为此负责。
(相关资料图)
家属讲述:
是母亲发现孩子溺水,安全员姗姗来迟
章先生是八岁男孩童童(化名)的大伯。“去年孩子学过游泳。6月26日中午,孩子的母亲带着他去当地浦城县一家游泳馆游泳。”章先生说,“这家游泳馆的储物柜有些不好用,孩子母亲在修储物柜的时候,孩子自己一个人进了游泳池。大概五分钟左右孩子母亲修好储物柜,来到游泳池边时发现,童童已经溺水,在水里漂着了。”
据家属介绍,是孩子母亲发现了这一情况,赶紧呼救,最后由游泳馆内其他孩子的家长把童童抬上了岸。“这个时候游泳馆的工作人员才赶过来,进行心肺复苏,但已经晚了。”孩子一名家属说。
工作人员对孩子进行心肺复苏
“事发后,游泳馆不积极解决此事,就拖着耗着孩子的父母。”章先生说,失去爱子,孩子母亲痛苦欲绝,如今又被商家冷漠的对待更是雪上加霜。
游泳馆解释:事发时监护人不在身边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了解,目前该游泳馆已经处于停业整顿。
6月2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了该游泳馆相关负责人,对于游泳馆发生的这起不幸,他表示十分痛心,也一直在积极配合职能部门调查,积极和家属协商善后。
“我们游泳馆营业期间,泳池边是有安全员巡场的。”该负责人解释,“在这个过程中,这名孩子没有特别明显的求救,安全员在巡场期间,孩子是处于仰泳状态在玩水,是没有呛水的情况的。”
据该负责人称,孩子溺水时确实是周围的人把他弄上岸的。“我们的安全员赶紧就过去进行抢救,并拨打了120。”该负责人解释,从孩子下水到发生意外大概两分钟左右,在此期间孩子的监护人并不在泳池附近。
律师: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承担大部分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游泳池方有责任在经营期间配备安全员执勤,安全员不得随意离场,但是本事件溺亡者独自跳进游泳池里,游泳池的安全员并未及时发现,而且溺亡者被其他家长救上岸时安全员也未在场,从而可断定游泳池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泳池方需向溺亡者家属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赵良善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事件中,溺亡者只有8岁,由于其家长的疏忽,导致溺亡者独自跳进游泳池里,从而可断定家长未看管好其孩子,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需减轻侵权人游泳池方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判定游泳池方承担大部分责任,家长承担一小部分责任。
赵良善建议,游泳池方尽量与溺亡者的家长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家长可诉诸法院,由法院公正裁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赵良善提醒,夏天是游泳的好时节,但也是游泳事故多发的季节,为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孩子游泳须有家长的陪同,并根据孩子的水性、年龄、身高等因素,尽量选择安全系数较高的水位区域游泳;在下水游泳前,家长一定要教育孩子养成先做准备活动的习惯,运动四肢;孩子的体力有限,在水中的时间不宜过长,当感觉疲劳或不适时,家长应立即带孩子上岸,以免发生意外。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谢涛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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