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当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或者说是是否发生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法律生或者解除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民法典中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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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
律师解答: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2、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3、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4、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律师补充: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1.口头形式。即行为人用口头语言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当面交谈和电话洽谈等直接对话方式,也包括托人带口信等。
2.书面形式。即行为人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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