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死亡抚恤是国家对因战、因公和因病死亡军人家属提供抚恤金,以此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社会优抚安置制度,具体由丧葬服务费、一次性抚恤金赔付以及遗属困难补助赔偿构成。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此前,密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一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请求冻结被执行人病故后的死亡抚恤金的异议请求及复议请求。
据了解,2014年,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某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原告胜诉。2015年,法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某的申请后,追加胡某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病故,法院遂冻结了财政局下发至人民政府(财政所)因胡某病故的死亡抚恤金23万元,后经胡某家属申请,法院解除了对胡某死亡抚恤金的冻结。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某针对法院解除对胡某死亡抚恤金23万元冻结的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胡某的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因此不应解除对胡某死亡抚恤金的冻结,请求对此依法执行,法院经裁定驳回该异议请求。此后,异议人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出复议,法院裁定驳回该复议申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冻结的死亡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近亲属的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近亲属,不应计入被执行人胡某的个人财产。异议人虽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八种情形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死亡抚恤金不属于该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中,应依法执行。
但上述规定适用的财产范围是被执行人个人所有的财产,而该案中死亡抚恤金如前所述,并非属于被执行人胡某所有的财产,而是发放给被执行人胡某家属的,为胡某家属所有,具有明确的人身属性,并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不应视为死者的遗产,因此不应将其用于清偿死者的生前债务。
法院表示,死亡抚恤制度建立的意义就是减轻遗属经济负担与精神压力,该制度本身就是法与情的统一。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及复议请求。
编辑 杨海 校对 卢茜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