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河南一男子因感情纠纷撞人致3死具体是什么情况比较关心,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瞧瞧具体是什么情况吧!
1、两名男子因情感问题发生争执,
(相关资料图)
2、为发泄心中怒火,
3、其中一人将相框从22楼住所窗口扔出。
4、相框砸在地面四分五裂,
5、仅距楼下玩耍的儿童1米左右。
6、
7、12月15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获悉:高空抛物的男子胡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8、今年18岁的胡某是河南省商水县人,暂住太原市万柏林区一高层小区5号楼22层。今年6月12日下午4时许,胡某与刘某因为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因为情绪失控的关系,胡某抓起放着两人合影的木质相框,从阳台的窗户扔了出去。此后,胡某又拿起一把菜刀,坐在窗户沿上扬言跳楼。
9、“胡某的行为十分危险。根据相关实验数据,1颗鸡蛋从18层楼的高度自然落下就可以砸穿人的头骨,若是从25楼,则可以当场致人死亡。”检察官介绍,胡某扔下楼的相框长约30厘米、宽约15厘米、厚约3厘米,质地则为坚硬的木质。案发时正值夏季,胡某所住楼下的小花园里,有很多同小区的住户在活动,其中就包括多名儿童。而这个相框砸在地上的点位,离在此处玩耍的儿童仅仅只有1米左右的距离。此事发生后,小花园内惊魂未定的群众立即拨通了报警电话。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一番调查后,将高空抛物的胡某带回审查。
10、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指控,检察机关认为胡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据介绍,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是该罪名客观方面的概括性表述,它不是一个具体的方法,而是指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以外的某一类危险方法的总称。现实中危险方法的表现形式多样,但其目的性确有不同。有的虽然表现形式相同,其目的性也会不同。比如,同样是用机动车撞人,有的是对特定人员实施的,有的是对不特定人员实施的,二者在刑法中的罪名往往是不同的。对于未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程度的危险方法不能构成本罪。如在封闭空间私拉电网的行为,与在开放空间私拉电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有很大差别的。所以,判断是否属于本罪中的危险方法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12、
13、本案中,尽管胡某所扔出的相框“万幸”没有砸到人,但考虑本案的发生时间、地点,以及相框落点距儿童的直线距离,检察机关认为胡某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最终,根据《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法院对胡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15、采写: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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