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王先生将14万彩礼存进某行,临近婚期打算将钱取出来时发现账户里一分不剩,王先生找存款行讨说法,存款行说钱不在他们那里,王先生的钱被买成了理财,想要钱找他们要去。
事情是这样,王先生到了结婚的年龄,家里也催促他结婚,王先生的父母给他准备了14万的彩礼,王先生想着这笔钱近期用不到,放家里也不安全,就想着将钱暂存起来。
王先生将这14万分几笔存进去的,两笔5万,两笔2万,王先生当初办理存款的时候柜员很热心地接待了他,由于自己很多业务都不懂,柜员在一旁耐心地指导他操作,王先生很是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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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不知对方所作的一切都是为了让王先生放松警惕,然而当王先生遇到一个需要在手机上操作的流程时,柜员却提出由他来代为操作。
由于柜员之前的热心帮忙指导,王先生确实对柜员放松了警惕性,大胆地交给对方操作,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操作,让王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
王先生的婚期快到了,打算将钱取出来交给老丈人,可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14万元的存款一分取不出来,王先生不相信眼前的事实,让柜员再查一下,对方告知王先生他的卡里确实没有钱。
王先生说自己明明是在这里存的14万元,钱怎么就不翼而飞了呢?随后王先生还询问柜员是不是他们搞错了,不料对方却冷着脸说他们不会错,如果没有其他事就不要在这里打扰她做事了。
王先生听后立马大声质问柜员他的14万元到底给弄哪里去了,柜员听后赶忙上前阻止,并阻止王先生记录现场,经过询问,柜员告诉王先生他的14万元存款根本就没有存到他们这里,而是直接买成了理财产品。
并且当初接待王先生的那个人也不是他们存款行的人而是外方的,王先生想要拿回自己的钱就要找他们要。王先生当即就质问柜员说在你们行里办存款,你告诉我不是你们的人,怎么这么可笑?
王先生听到对方说自己那14万元彩礼直接给买成了产品后,表示这14万元是自己准备结婚当彩礼用的,如今要用钱却拿不出来。
存款行在听到王先生诉说那笔钱款的用途后,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约王先生在某个时间段再来一趟存款行。
随后又联系外方约定时间与王先生一起商谈此事,当他们如约而至到存款行时,存款行准备记录外方店员与王先生的谈话,以此来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存款行的行为被王先生看在眼里,拒绝配合存款行的做法。
存款行看王先生不愿意坐下来与外方店员商谈,就说王先生如果想要拿回自己的钱,只能采取退保的方式,但随之而来的高额的违约金让王先生无法接受。
无奈王先生又只能找到外方,要求退还该笔钱,不料对方说当初帮王先生办理该笔业务的人已经离职,但是王先生的该笔业务还是有效的。
如果王先生执意要取出这笔钱,就要按照存款行的说法做,并且当初也是在存款行办理的业务,有什么问题就该找存款行去解决。
事情到这里王先生这才明白,原来自己一直是被蒙在鼓里,可无奈胳膊拧不过大腿,王先生只能报警来处理此事,事情到此告一段落。
本案故事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如何看待呢?
1、王先生是去存钱的,最后这笔钱却买成了产品,存款行还表示,当初接待王先生的人不是存款行的人而是外方的店员。
但当初王先生并不知道接待他的人非柜员而是外方店员,王先生完全由理由相信接待他的人就是存款行的柜员。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允许保险人员在存款行大厅内卖保险,意味着店员根本就不应该在存款行出现。
根据该规定,存款行不应该让外方的店员在存款行大厅里卖产品,而存款行却默许了他们在大厅行使任务,很明显存款行的行为存在违规。
2、王先生一再强调自己是存钱,最后他们还是将王先生的彩礼钱买成了产品。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业务活动中不允许欺骗投保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之有关的重要情况,必须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有触犯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回归到本案的王先生,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产品,所以外方的店员存在欺骗行为,应按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定罪。
您对本案王先生14万彩礼存入该行最后却一分不剩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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